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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时间: 2015-07-13 阅读 次
一、法定依据
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63号,1999年5月14日)第四条第三款:“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,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,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,由旅行社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。”
二、申请条件
被旅行社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。
三、申报材料
(一)申请人学习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毕业证或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(原件仅供交验);
(二)身份证及其复印件;
(三)旅行社出具的团队运行计划表;
(四)按规定填写的《申请导游证登记表》。
四、办理程序
(一)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;
(二)经审核,省旅游局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临时导游证;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,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;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,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。
五、办理时限
(一)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。
(二)承诺时限:20个工作日。
六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
不收费。
七、联系方式
联系电话: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:(028)86953479
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:(028)86657478
投诉电话:省政府服务中心:(028)86936179 86942671
省旅游局监察室:(028)86671189
网 址:省旅游局:www.scta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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